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奈,借款时说尽美言,索要时却难上加难。2011年9月20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80000元、利息47190元。
2005年4月赵某向左某借款五万元,同年4月22日再借款三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一分。经左某催要,赵某于2007年4月6日将五万元结算利息为10750元,为左某出具借据,并将五万元借款重新出具一份。后经左某多次催要,赵某偿还9000元利息,下余部分赵某以无钱为由拒付。
濮阳县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左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赵某不偿还借款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