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原告赵某诉被告聂某离婚案件,成功劝阻被告的轻生念头,安抚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纠纷得以平息。
赵某与聂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告2011年6月2日以婚后性格不合,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聂某被诉离婚情绪激动,认为与原告生活多年,为其生育一对子女,原告不珍惜家庭和自己的感情,与第三者早有同居生活,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但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否则喝药死在法庭。
濮阳县法院城关法庭法官努力安抚被告聂某的激动情绪,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希望被告理性分析自己的婚姻存在的问题及和好的可能性,同时做原告赵某的思想工作,要全面考虑,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多体谅包容。经法官的多次调解,被告意识到原告对自己确已不存在感情,继续维持对孩子的成长反而不利,遂同意离婚。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育费自理,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支付被告经济帮助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