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五千元。
2008年4月某日,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北豆固村张某的红色五羊摩托车在濮阳市古城路子路坟处被盗。2009年秋季某日,被告人杨某明知其兄放其家中的这辆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仍以2000元价格将车卖给本县渠村乡武寨村武某。经鉴定,该车价值4400元。案发后,赃物起出已发还被害人。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所销售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