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96年5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担任本村会计兼现金现金保管。2007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利用其保管本村油田征地款的职务的便利,挪用征地款五万元为其次子缴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后于2008年5月19日将该款退还。2009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又陆续挪用本地青苗补偿款2万余元为其长子办理丧事。2011年元月,将该款退还。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油田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前已将公款归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