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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及意义

  发布时间:2011-10-11 09:12:31


    市场准入是指准许进入市场的范围和程度,而市场准入制度是指规制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和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十分完善,导致了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如:登记管理法规不完善、登记注册制度不完善、登记程序复杂、登记条件限制过多等。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当务之急。本文论述了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市场准入制度理论的产生、发展、成熟。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的不足,并剖析了产生这些不足的原因,有立法层面的缺陷也有监管方面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思路和方法,主要是对内外部发展环境的改善,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等。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

    市场准入适度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推进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特点和发展历程,客观分析了目前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探索了准入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1.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演变的三个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从80年代初期至今,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演变大致可以分为这样三个时期:

    (1)企业登记制度恢复时期(1982一1988)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第一,重新恢复了对工商企业的登记制度,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第二,对工商企业(主要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受传统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当时的制度安排主要是进行营业登记,没有赋予工商企业民事主体地位,工商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  

    (2)企业法人制度确立时期(1988一1992)

    1988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些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登记开始从营业登记向企业法人登记转变。具体特点有:第一,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类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企业法人登记的企业等),都要求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二,对企业法人条件、资格、以及审批与登记作了明确规定,并对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监督管理和对登记工作人员的监督力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对私营企业的主要类型、开办条件及其义务统一了规定。1990年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法人的审批与登记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从此,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便朝着完善的企业法人登理制度发展,并为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3)市场准入制度的逐步完善(1993一 2005 )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初步形成。作为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公司法》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了真正的法人机制。它所指的市场主体,一是能够独立支配公司财产,二是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也是财产责任);第二,确立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原则,即公司按责任进行划分,与股东性质和所有制没有直接关系;第三,《公司法》确认了股权的概念,且股权可以转让,从而为按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提供了可能;第四,《公司法》还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内部制度、管理机构进行了规范。

    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对《公司法》的修订更是一步步从诸多方面促进市场准入制度走向成熟:第一,敞开市场准入大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第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第三,鼓励企业产权流动,促进优化配置企业资产,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第四,保护企业自治权利,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构造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第五,消除所有制歧视,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第六,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构建利益平衡和谐有序的法治环境。

    与《公司法》相对应,国务院于1994年7月1日还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一条例与先前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较大的变动:第一,将注册资金制改为注册资本制,并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公司制度接轨;第二,取消从业人数等不必要且不易确定的登记事项;第三,增加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登记事项,明确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将公司的组织形式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程序结合起来,使我国的企业法人登记制度更加趋向科学、合理。尤为重要的是,条例对企业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更科学的规定,即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所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法律来规定其组织形式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不是先行确定是否需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再确定组织形式。应该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比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具有更深刻的意义也在于此。

    2.推进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初步确立。而现有的市场准入制度,无论是与国际惯例相比,还是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都存在着较大的距离,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经济发展的活力。

    从总体上看,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带来的积极作用意义有:第一,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是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国际惯例逐渐建立的,其基本趋势是在保证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有讨乙下,进入成本越来越低,进入障碍越来越少,进入领域与范围越来越宽,这都大大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动员了更多的民间资源进入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为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动力。

    第二,确立了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细胞,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不仅明确了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保证市场竞争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条件。

    第三,推动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从而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传统体制下由于国有与集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居绝对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活力。市场准入制度对于突破所有制约束,激发经济活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地促进了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壮大,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综合实力的迅速提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责任编辑:yz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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