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忠某、王贵某、王同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2月23日凌晨,三被告人伙同他人窜至谷楼村东南500米处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文153井至315井场过桥处,用精心自制的推车和吊链将用于过桥铺设的管排盗窃走两块,运至谷某家中。经鉴定管排价值七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