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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应对网络监督

  发布时间:2011-10-08 11:56:48


    网络监督正在成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无论是“我爸是李刚”案,还是“药家鑫”案,网民们都迸发无比的参与热情。最近云南省高院在李昌奎一案中,更是被网络舆论包围。笔者以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应对李昌奎一案的网络监督中,反应迟缓。首先,2011年3月,云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不久,网络即开始对此事进行讨论。但是云南高院一直未及时作出反应,直到2011年7月6日,高院才正式作出反应,并作出解释。笔者记得,云南高院的主审法官也曾经在微博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但网络舆论呈现出一边倒的形式,该案法官的的解释随即被淹没。7月16日,云南高院作出再审裁定,8月22日,作出判决,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其次,应对措施不当。2011年7月6日,云南高院解释了为什么二审改判缓的意见,为二审判决进行了辩解。但随即,云南高院即于16日作出再审决定,37天后,再审改判死刑,报最高法核准。这里,云南高院的失误就在于,你既然认为自己的二审判决没有错误,却随即又予以改判。这样的变化,非常明显的逻辑上的矛盾,更进一步加重了舆论对云南高院和法院的怀疑。正像一位网民所言,“我们是该欢呼法律的公正呢,还是感叹法律的死亡呢……... 我们看到的是法律已是他们手中的玩偶而已,法律在人们心中已经失去公信力。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还会有多少李昌奎;如今有了舆论的监督,法律和神圣的审判已经成为儿戏。所以,三审结果无论为何,中国法律已死。”

    笔者以为,监督不可怕,舆论监督不可怕,网络舆论监督当然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正确的应对方式,可怕的是我们在网络舆论监督面前手足无措。

    网络舆论有三个特点,一是突然性,二是广泛性,三是迅速性,四是一面倒,前三者很容易理解,唯独第四个特点,笔者感觉其主要体现为只及一点,不及其余。例如,河北保定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很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但要是提起“我爸是李刚”,大部分的人都会知道。关于这个案件,当然有人关注案件本身,但是更多人只关注李启铭的爸爸所具有的公职身份,反而对案件本身,对死者情况一掠而过。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监督也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就某一个案件进行应对,而应当内功外功一起做,直面网络监督。

    第一、不怕网络监督,欢迎网络监督。网络的迅猛发展,广大网民已经将其作为一个发出自己声音的平台,这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网络监督的作用只会越来越强大。既然不可避免,那么我们就要欢迎网络监督,以达到司法公正。

    第二、不怕承认错误,勇于承担责任。案件审判并不是百分百正确,国家已经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那么,那么我们审判错误的时候,要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推诿,迟滞改正错误,甚至给纠正错案认为设立障碍。正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产生了错案,那就要承担责任,不可能不承担责任。但是,责任不一定就要办案干警承担,法院应当主动承担责任,需要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的,就要赔偿,同时注意保护干警,维护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不怕得罪舆论,敢于坚持立场。舆论监督本身也不是百分百正确。二战期间,德国的舆论被纳粹控制,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被纳粹控制的舆论影响的狂热民众的支持,也不会有二战。法院的审判是独立的,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们也不能盲目跟着舆论走,舆论的风往那吹,法院就向那走,因为舆论的风向会变的。一个人没有立场和原则,会被周围的人看不起,一个法院没有自己的立场和原则,何谈权威,何谈公信?当我们深信我们审判没有问题的时候,要敢于坚持自己的立场。

    但是上述三点,仅仅是一个态度认识问题,并不是具体的应对措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要想正确应对网络舆论监督,就要从“公开”二字上下功夫,练好“内功”。

    第一、庭审公开。法院开展的庭审网络直播,就是良好的开端。但限于条件制约,包括人力资源与物质条件,直播的案件还是少数。如果能将所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最少要做到全程录像,存档备查。

    第二、判决公开。判决书上网,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笔者以为,仅仅是判决书上网,还没做到足够的公开,还应当包括判决书说理充分,最少,要让法律职业从业人员能够看的懂,即使他不赞同,也要能够了解审判理由和思路。这些人员如果看不懂你为什么这么判,那其他的人群更不可能看懂。

    第三、纠错公开。对于案件纠错,同样如此。为什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的结果,责任的追究理由和结果,都要公开。视案件具体情况,如有必要,要主动与媒体沟通,予以发布。

    那么,又如何练好外功呢?

    第一、建立应对机制。对于网络舆论监督发现的错案或者可能的错案,要建立一整套的应对制度,建议以各中级法院为实施制度的主体,高院监督。必要时,由高院实施,最高院监督。

    第二、预防为主。可以建立网络巡视制度,一旦通过网络舆论,发现有可能形成错案,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抢占主动。

    第三、开展多项应对方式。现在我们的应对方式太过于单一。仅仅是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发布会并不能应对铺天盖地的网络舆论。我们可以丰富方式,例如,网络访谈、专家访谈、电视直播、报纸专栏等。

以上为笔者一点考虑意见,望与众多大家商榷。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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