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濮阳县子岸乡三里店村李××经人介绍为濮阳县子岸乡中子岸村王××运输玉米蕊,2010年4月9日,李××用自己的拖拉机为王××运输玉米蕊到山东定陶县,双方约定,运输玉米蕊9.8吨,8054元,每吨运费送到山东65元,厂方将货款交王××后,王××付运费,如发生事故,自己的车自己处理。在李××运输玉米蕊到山东后,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对方多人受伤,现李××的拖拉机、王××的玉米蕊去向不明,后王××起诉李××交付货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为王××运输货物的事实存在,双方已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在李××为王××运输货物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去向双方没有提供证据,下落不明,导致李××没有履行完合同,应对运输过程中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李××赔偿货款损失后,应付李××运费,故濮阳县法院于2011年8月做出让李××付王××货款7417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