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抢劫案件,犯罪后在外潜逃近十年的被告人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自1998年11月15日至1999年1月12日期间,携带棍棒、地板车等工具,采取胁迫手段,先后三次劫取国有财物油管93根,价值76090元,数额巨大,且其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后无悔罪表现,潜逃外地达十余年之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