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濮阳县法院被告人白某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8月29日交付执行。
被告人白某系濮阳县文留乡某村村民。2011年6月1日18时30分,被告人白某酒后无证驾驶钱江牌无照摩托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至濮阳县鲁河乡杜家庄十字路口向东转弯时,停下车不熄灭车火便与在路边卖菜的窦某搭讪让烟,后摩托车失控向前行驶撞到在路边卖菜的濮阳县鲁河乡某村村民张某的身上。事后经检验,白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42㎎/100ml。被告人白某对醉酒驾车的事实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窦某等人的证言,血液乙醇检验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特征,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故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