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新刑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新刑法的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新刑法的第八十五条。
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职务侵占的案件时,其中一名被告人孙某某居住在濮阳市华龙区边拐村,案件承办人员在被告人的缓刑判决书生效后,到其居住的社区派出所向其管区的片警送达缓刑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相关文书,要求当地公安机关予以监管时。公安民警提出《刑法修改案(八)》已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们已请示濮阳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今后对此类案件,我们公安机关不在予以监督管理,对以上的犯罪分子应由其社区矫正中心予以监管。但是,现在各个社区的社区矫正中心并没有真正建立,使得对以上的几种犯罪分子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处于脱管、漏管的状态。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建立社区矫正中心,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管理,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尽快完善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