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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案

  发布时间:2011-05-25 16:33:09


    5月31日,我院审结一起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告人邢广献犯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同伙邢新民、邢广瑞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邢成银、邢玉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邢广献,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范县龙王庄乡中屯村支部书记,因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邢新民,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范县龙王庄乡中屯村村长,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邢成银,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系范县龙王庄乡中屯村人,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邢广瑞,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范县龙王庄村,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邢玉良,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范县龙王庄乡中屯村人,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自200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邢广献、邢新民、邢成银、邢广瑞、邢玉良等人,为控制在濮范高速十标段供应河砂、碎石、白灰等建筑材料的供应权,多次拦截他人送料车辆,致使其他供应商放弃在十标段的供料权,迫使第十标段与其签订河砂、碎石、白灰等建筑材料的供应合同,通过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手段,从中非法获利;

    2010年2月1日至2月3日,因十标段准备将料厂迁至范县白衣阁乡司王庄村,被告人邢广献、邢成银、邢新民、邢广瑞、邢玉良等人将十标段的变压器保险棒用棍子挑掉,致使是十标段料厂停电三天,致使十标段料厂机械停工,工人误工;

    2007年底,被告人邢广献、邢新民伙同他人采取阻挠施工人员方怀成向外运送施工机械的手段,敲诈方怀成现金9000元;

    2008年12月份至2010年3月某日,被告人邢广献、邢广瑞多次窜至第十标段施工现场,无故对施工人员进行殴打,被告人邢广献还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30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广献之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邢新民之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邢广瑞之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成银、邢玉良之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遂对上诉各被告人进行判处,目前各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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