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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自来水作质押骗取巨额贷款案

  发布时间:2011-05-25 16:31:05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利用自来水作质押骗取巨额贷款案。被告单位濮阳县富阳植物油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苏爱玲犯骗取贷款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苏爱玲,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濮阳县富阳植物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濮阳市南海路37号,因涉嫌贷款诈骗,于201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濮阳县富阳植物油有限公司欲向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县支行质押贷款300万元,被告人苏爱玲的丈夫王平让(已死亡)伙同他人向该公司4号、5号储油罐内注水后又加入一车植物油,以油水混合物冒充花生油520吨(价值440万余元)进行质押贷款。2009年11月30日,濮阳县工行将300万元贷款打入该公司帐户,并委托中国外运河南分公司对该质押物进行监管,中国外运河南分公司指派职工桑起增到富阳公司具体负责监管。2009年12月份,富阳公司从驻马店、南阳等地购进约300万元花生米,公司于2009年农历年底前生产出二级花生油约120吨,2010年4月销与山东莒南县,得款120万余元,将款打入被告人苏爱玲及其妹苏爱慧的个人帐户。苏爱玲将其中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及公司贷款,部分去向不明。

    201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苏爱玲趁监管人员桑起增不在岗之机,指使他人将4号、5号储油罐内的水放掉,把剩余的已变质的21吨植物油卖掉,得款100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濮阳县富阳植物油有限公司,被告人苏爱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苏爱玲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濮阳县富阳植物油有限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苏爱玲之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盗窃罪成立,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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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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