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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关注民生维护民权

  发布时间:2011-06-28 16:31:32


农民工李某(女),年仅19岁,在受雇工地干活时面部、胸部及双手被严重烧伤,构成一级伤残,损失达十余万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雇主李某及施工方某道桥公司要求赔偿,但面对要预交的数千元的诉讼费却犯起了难。濮阳县法院接到李某的诉状,了解到其实际情况后,当天就依法为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4510元的手续,使其诉权顺利地得到了实现。李某对此深表感激。这只是濮阳县法院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依法实施司法救助数百起案件中的一起。

为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到实处,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濮阳县法院以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为着力点,积极推行司法救助措施,努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合法权益,让他们有理有处诉,无钱也能顺利维权。据不完全统计仅2006年1月到2007年4月上旬,在该院财务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就为146起案件的260名当事人办理了减、缓、免诉讼费手续,共减、缓、免诉讼费19.9万元,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切实感到了司法救助便民、利民、为民的温暖。

一、制定措施依法开展司法救助。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具体的救助办法,规定了救助范围和方法。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费减、缓、免,尤其是涉及老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等诉讼案件。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有冤有处申,有屈有处诉,确保了这些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顺利实现,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二、建立简便有序的审批途径,指定专部门专人负责,确保司法救助及时到位。濮阳县法院规定司法救助由立案庭定人专门负责审查办理,同时制定了一套完整而又简便有序的申请、审查、审批程序。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出减、缓、免诉讼费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必须当天审查,当天报批并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绝不许无故拖延和搪塞,确保司法救助及时到位。彰显社会及法律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三、扩大救助范围,将困难企业纳入为司法救助对象。该院针对改制中的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现实问题,将困难企业纳入为司法救助对象。只要有证据证明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积极地给予司法救助,维护困难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建立司法救助信息反馈制度,彰显人文关怀。对那些依法获准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在案结时因经济困难仍不能上缴诉讼费的,则由承办法官负责及时向审批部门反馈信息,经审查属实的则继续实施司法救助直至案件执行完毕。对于那些经济特困户,特别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因工致残的当事人,则依法予以减交或免交。仅去年一年共减交、免交诉讼费案件78件,金额3.7万余元,占整个司法救助案件数量的63%。

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濮阳县法院除做到快审查、快审批、快立案之外,还为他们提供起诉状书写、举证权利释明、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指导,确保了当事人纠纷顺利及时地进入诉讼程序,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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