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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契机巧执煤款

  发布时间:2011-07-25 16:04:21


    近日,我庭承办并执结了一宗申请执行十五人的小标的合同纠纷。2007年申请人管利臣向刘德福等十五人合伙经营的砖厂运送了一批煤炭,砖厂付下部分煤款后给管利臣出具了下欠煤款39422元的欠条,后因砖厂被政府政策性取消而不再生产,期间管利臣多次向砖厂合伙人所要下余煤款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经初审、终审判决刘德福等十五人偿还管利臣煤款39422元。判决生效后,刘德福等人并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管利臣向本院执行局申请立案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后,针对本案执行标的小,涉及被执行人数多,如果按一般执行思路,势必增加执行成本,影响执行效率。

    根据本案特点,我庭多方面走访,了解被执行人合伙入股情况。通过我们走访,合伙人刘德福、刘德广、刘德忠、刘德甫、刘召峰系同村村民,有的还有亲戚关系。根据上述情况,我庭决心以“管家务事”作为本案的突破口,通过其家族长辈和村委会干部耐心地说法析理,使他们消除了顾虑。同时我庭以入股最少的王艳青作为工作的另一突破口,合伙人王艳青系某公司技术人员,文化素质较高,对此我庭没有直接传唤,而是应王艳青的相约在我市名望较高的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安排谈话,以律师介入辅助答疑解惑。终于王艳青配合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还向我们提供了其他合伙人的入股及个人财产情况。我庭以此为契机,侦查锁定了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效。

    经过努力,我庭促成被执行人十五人见面约谈,捋顺了当时合伙人之间的入股关系,从而使他们心服口服地按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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