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还收购摩托收回又单处
作者:陈同柱 发布时间:2011-06-28 18:06:03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单处罚金四千元。
2005年7月某日,濮阳县郎中乡丁寨村村民丁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将一辆无手续的红色华鹰牌125型棘轮摩托车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8月20日该车被濮阳县公安局扣押。经查,该车系山东省国税局职工徐某某于2005年6月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457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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