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葛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某财产损失五千八百三十元整。
被告人葛某某与居住在濮阳市中原路40号院的徐某某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发现徐某某又与被害人席某某关系暧昧,遂于2009年3月1日晚12时许纠集多名社会青年(基本情况不详)携带木棍窜至被害人席某某经营的网吧,用木棍将电脑主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5830元。案发后葛某某家属退出赔偿款6000元。2009年9月1日,被告人葛某某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派出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