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吕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2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与濮阳县柳屯镇金腾洗浴中心老板联系,组织安排范某某、程某某二人在该洗浴中心进行卖淫活动;后吕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于同年2月26日将范某某、程某某带至四川省达洲市达县南外镇西环路“江城之家”茶楼从事卖淫活动,3月3日,在某嫖客的举报下,公安机关将该茶楼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