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三马车给其母亲垫庄基拉土时,为给已在庄基上卸好土的弟弟于传某让路,因没将车后情况观察清楚,在倒车的过程中将在其车后的本村2岁幼儿安某某轧死。(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解决)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倒车的过程中,未能将车后情况仔细观察清楚,致使本村2岁幼儿安某某被轧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但情节较轻。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