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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之机顺手牵羊触犯刑律赃款退还

  发布时间:2011-06-28 18:01:11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濮阳县西环路与红旗路交叉口的洗车场内给本县城关镇红卫大队的李某某洗车时,将李某某之叔李文某放在该车驾驶座下的10000元现金窃取,后将赃款藏于该洗车场西屋的货架上。当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洗车场老板冯某某的劝说下,主动将钱交出并由冯某某退还失主。被告人崔某某2010年3 月12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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