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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单一证据的审查认定

  发布时间:2011-06-28 17:53:49


    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司法判断形成的核心和关键,如何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渗透和涵盖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新的证据规则形成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是相对于对案件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而言。无论一个案件涉及多个证据或只有一个证据,在对全部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的审核认定之前,首先要对每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否具有证明力,即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素进行审核认定,以确定其真伪和与案件事实的逻辑联系。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原件、原物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复印件、复制品是从原件、原物派生而来,被称为传来证据。其真实可靠性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相对较低且容易伪造。在审核单一证据时,首先应当查明其属于哪一种证据,如系传来证据,则应当审查其是否与原始证据相符,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才能认定为证据,才能用以证明诉辩双方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对证据关联性与证据合法性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关联性属于证据的内容或实体问题,合法性则关注证据的取得方式或表现形式。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应当具备的首要属性,在审核认定证据时,首先应当审查该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关系到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形式或者以合法方式和手段收集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将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案件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一种实实在在发生的过程或状态。同时,案件事实又具有消逝性、不可逆转性。事实发生后留下来的只是对相关事实的影像即证据。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提出证据,是有诉辩双方基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理由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依据。这些证据可能只是案件事实的主要方面或某一方面或某个片段的客观记录,但也有可能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歪曲反映,甚至可能是当事人基于各种动机提供的虚假不实的证据。因此,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就成为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关键。

关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审查,无论证人或者是证据的提供者,虽然置身于案件的当事人之外,但都与案件的当事人有着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他们提供的证言或者提供证据,固然是基于法定的义务,但同时也不能排除其受到当事人之间特殊利害关系的影响,在提供证言、提供证据是掺杂各种可能和复杂的个人动机。因此,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对证人和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进行审查。

单一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认定,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适用的规则标准。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构成每一个定案证据的基本要素。应全面、客观的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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