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并形成科学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法治的主线有四条。
第一条法治主线是人治和法治。从改革开放开始邓小平同志就特别注意这个问题,人治和法治的基本观念有两个:第一,我们不应该以人的变动来主导国家的命运,只有制度的稳定,我们才可以保障党和国家的政策不因人的变化而变化,这是人治和法治最关键的区别。一个国家的命运不能够由一个人来决定,而是应该由制度来决定,这个制度就是法律。第二,是人治和法治观念的变化,就是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到的,党和政府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来动作活动。这句话的根本含义是制度和人的关系,制度应该在人之上,而不是在人之下。现在从人治到法治,制度应当高于人,制度应该管着任何人。三十年来国家能过保持政局的稳定、政治的稳定,这个观念起了很大的作用。
改革开放初始,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是法治高于人治的最主要说法。三十年做到了大部分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了,初步解决了人治和法治的矛盾关系。
第二条法治主线是国家和社会。我们以前的社会是国家干预过多,过去是国家无孔不入的干涉,经济完全国家计划,甚至老百姓的生活、教育、婚姻、生育、任何一切都是国家来干预。改革开放一个很大的变化是给社会以更多自治的地位。社会要讲自治,没有国家干预的时候社会也有自己的职能,比如社会有经济发展的职能,家庭婚姻的职能。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来经济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做法就是给企业松绑,给企业让权放利,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这个自主权就是不是由国家来干预一切,我们企业做到了这一点,其他方面也在给社会更大的自主权,包括教育、医疗等方面。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和社会是一个国家改革开放非常重要的基础,强调国家就是强调专政的力量,国家靠强制力;强调社会就是更多强调社会公平。某种意见上说这也是法律理念的转变,过去法律就是国家强制的工具,现在法律是社会公平的工具,到底是强调国家强制还是强调社会公平,这是法律一个理念上的巨大转变。
而在我们企业的改制、国有企业的变化,整个都体现了给予市场、企业、社会、公民更多自主的权利,不要什么都是国家来干预,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律方面很重要的体现。当然,这个问题说起来也有不足,企业都搞公司化了,自治很明显;但是其他方面还不够,大学的自治还不够、医院体制也要改革,所以社会自治应该包含高等学校的自治。但现在行政的干预、权务的过分干预在社会里面还没有完全消除,所以社会自治的功能还需要进一步来提倡和发挥。这个社会自治包含了更多的社会组织来完善。我们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更多地依靠社会力量自解决,不是单纯地靠国家机关来解决。所以,把国家的功能改变成社会的功能,这是非常重要的政府职能变化,也是将来发展很重要的方面。
第三条法治主线是公权和私权。三十年改革开放很重要的进步是私权的扩大,这个“私”包含三个方面,私营企业、私人财产、私人权利,我们过去一切都是国家为本,改革开放我们可以看到私人的作用很重要。私人的财富不增加、私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国家的利益也得不到体现。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私人财产、私人权利的扩大和保障是非常重要的红线。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一直是公权力绝对庞大、私权利绝对没地位,私人财产也没有任何地位,我们看到过去都是这样。所以法律从这点考虑,包括《物权法》、将来的《民法典》,权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权利保护再说透了就是人权。私人权利包括民事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民告官的制度;我国的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等等,都体现了这个机制。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任何社会都会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有限制、制约、监督公权力的机制,只有这样社会制度才能够完善。
第四条法治主线是从法制到法治,这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法治一个重大的飞跃。我们国家现在已经从过去所说的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了,但是法律还要不断完善。法制和法治一个不同点在于,法制是制度,法治是理念,制度和理念是不一样的,法治作为理念很重要的内容是保障人权,给予人更多的自由,建立民主政治制度,这些理念进一步提出我们除了经济制度的改革,还要有政台制度的改革,以及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上个世纪8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再到20世纪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词语的转换,见证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思想的发展和成熟。
一、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从1949年以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尤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立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发展奠定了历史基础,也确立了基本的原则与制度,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给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惨痛的教训。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革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革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造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全会为中国改革开放走出了具有决定性的第一步。
会议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对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同时,对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也有了转变,即由原来的完全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发展到既要政策也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
三中全会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建设。大会创纪录地一次审议,通过了七个重要的法律,即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恢复和健全之门。
1980年,全国人大又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取消了宪法中关于公民有“四大自由”的规定,表明国家重视建立法律秩序和民主程序的决心。
二、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
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巩固,改革的深入需要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一过程中,党和人民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法律的制定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进行。
特别是在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我国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立法成就有目共睹。
据统计,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五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重要责任,立法任务十分繁重。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伊始,就明确提出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将立法视野拓展到全面架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历数一部部通过的法律,可以感受到立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法律相继出台;行政复议法、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等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得以修改……
2003年3月10日,李鹏委员长宣布: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十届全国人大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并以此指导立法工作。
从九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注重新创立法律的同时,加大了修改现有法律工作的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提出,在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基础上,重点提高立法质量。
监督法从酝酿到出台跨越五届人大、历经20年;反垄断法磨砺13年;物权法孕育14年,先后8次审议;企业破产法打造13年,2007年年底已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的起草亦耗时14年……中国立法史上一些著名的法律“难产儿”纷纷降生,成为独特的立法景观。
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期完成了自己的立法使命。
三、经济领域立法进入“深水区”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从此,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经历了以所有制为导向向以组织和责任形成为导向的立法的转变,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确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中国还建立了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大批市场服务组织,完善了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强职政府监督管和社会监督,并相应地确立了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并存的法律救济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建立了保护消费者利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了有利于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确立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的行为监督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模式或组织形式,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发展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入世承诺,中国对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2007年成为中国在经济立法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关系着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物权法的通过,对于中国人来说,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财产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经济文明的法律。而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等一大批法律的通过或实施,使得2007年成为人们对经济法规尤其关注的一个年份。
这标志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从此进入另一个阶段。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经济领域的立法。目前中国在经济领域的立法任务虽然仍很艰巨,但基本法律框架和多数主要法律已经确定,像公司法、证券法等,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反复修订。可以说,中国经济领域的立法已进入一个大格局确定后的不断完善过程。
四、不断完善社会领域立法
在我国过去的改革发展实践中,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不仅在现实的社会格局中普遍存在着,而且在立法领域也同样存在。主要为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而进行的社会立法,长期处于相对滞后与缓慢的状态,从而逐渐演变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下,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这种相对失衡的状态开始得到一定的纠正。近年来,不仅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正在日益增多,而且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从而把原先三位一体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扩充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
立法向社会领域“倾斜”的调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立法指向变化,表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正从思想纲领落实为具体的法律环境优化,有关民生问题也将在更规范的法治条件下得到制度性化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地直面社会民生问题的立法。不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等诸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的制定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纳民意、集思广益,从立法程序上确保了立法质量;而且先后妥善解决了一些立法难点,制定修改了一部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比如引人注目的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义务教育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等。五年的立法努力,从整体上使我国逐渐走进一个更加关注社会领域立法、更加注重用法律保障民生的立法时代。
五、国家立法是时代变革的见证
2007年10月15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十年来,伴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我们也开始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回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我国近三十年来法治建设的道路是,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目标,从中国的国情和需要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坐等其“形成”。“建设”的特点是能动建构。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我们在没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法律来引导和规范这种对中国人来说是全新的企业形成。
人们同时需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显然有许多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首先,我国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无法可依的情形。比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的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及东中西部协调需要的财政转移支付法、西部开发促进法、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制需要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以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需要的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都还没有制定出来。此外,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一些新领域如与网络有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在法律层面还存在空白。与此同时,由于人权原则入宪以及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一些基本法律也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比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陆续暴露出不少缺陷和不足,亟须进行完善。
归纳起来今后需要完善立法的基本方面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立法还需要加快步伐;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立法要进一步衔接;民事活动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现代法制建设,已经发生从“立法初创”到“立法成熟”的深刻变迁。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法制建设会越来越完善,在强大的社会主义法制做后盾、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一定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