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打工潮席卷全国。“留守儿童”这个新名字的创造,正是对此的最简明的诠释。中国一直赖以存在的以地域、宗族熟人社会,正在一步步走向解体,变成一个流动社会。这样,我们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各种管理制度,多多少少都受到影响,需要作出相应改变。
人民法院面对这种变革,首当其冲的就是送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也越来越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主要因素。而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越来越不能适应需求。我们可以设计一个普通案例来说明,张三起诉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发现李四常年在外打工,打工地点也不固定,每几个月就要换一次地方。我们在送达中,首先按照直接送达是不可能的了。那么,留置送达呢?就需要考虑李四的家人是不是能够作为李四的同住成年家属?笔者认为,虽然现在通讯比较发达,但我们不能苛求李四的家人必须联系上李四,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将送达的义务转嫁给李四的家人。按照公告送达吧,需要原告承担公告费用,明显对原告造成了不公。最特别的一种情况,就是取得了李四的联系电话,而李四接到法院的电话后,也不告知法院自己的邮寄地址,甚至一听是法院的电话,直接拒绝接听。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属于按照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另一种情况下,李四接到了法院的电话通知,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那么,法院就开始进入两难境地,因为电话通知不是法定的送达方式,而李四又不属于下落不明和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所以,现在的送达方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审判实践,应当对送达方式加以变革。
笔者建议,一、人民法院应当成立送达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送达。如送达过程中,需要公告送达的,或者由送达机构负责,或者交由审判庭公告。这样的好处,一是将法官从送达的琐碎事务中脱身,专心从事案件审理;二是专门人员负责送达,更为专业,也便于法院之间的委托送达;第三,由于送达产生的信访,因送达机构不负责审判,可以有效降低信访人对法院的抵触情绪。
二、将电话送达作为法定送达方式,而不仅仅是在简易程序中适用。所以,给送达机构配备相关设施,可以进行电话录音,并将录音存档备查。这既可以有效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适应了目前电子通讯发达的情况。
三、增加电子邮件送达和视频送达作为法定的送达方式。理由同电话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也对此进行了摸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