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五星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案件,判决 被告刑文勤返还原告, 韦灵春3000元,驳回对另一个被告邢春菊的起诉。
原告韦灵春,今年55岁,是一个退休的老教师,被告邢春菊今年56岁,丧偶,与另一个被告,52岁的刑文勤是姐弟。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农历三月见面,并由原告韦灵春在四川酒家摆酒席,商量二人婚事。同日,在被告邢文勤的女儿家,在场人有乔清山,原告将3000元礼金交给被告邢文勤。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邢春菊经人介绍认识,其后又解除婚约。原告为此将3000元彩礼交给被告邢文勤。邢文勤理应返还此3000元,而没有返还,故应承担返还责任,故做出判决:被告邢文勤返还原告韦灵春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