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濮阳县法院在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回审判点审理孙照彬诉许奇然、魏瑞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年12月23日,许奇然驾驶轿车与孙照彬乘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孙照彬受伤住院。许奇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5月16日,孙照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463.33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在2009年,距原告起诉已超过1年,如果原告方不能举证在此期间向被告方主张过权利,原告将承担不能胜诉的责任。原告方解释该案自事故发生后一直由交警队组织调解至2011年1月份,故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对此交警队在庭审前并未向原告作出调解终结书。濮阳县法院利用在交警大队审理的便利性,在庭后随即向交警队取得了调解终结书,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从而解决了这一矛盾,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成本、最公正的手段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濮阳县法院薛法官坚持以调解优先为原则,利用该案的审理及庭后组织的举证、质证向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平息矛盾,双方当事人从辩论的面红耳赤到握手言和只用了短短2个小时的时间。当事人及旁观人员对法院在交警队巡回审判赞不绝口,声称:“这才是老百姓自己的法庭,这才是真正的利民、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