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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30 20:17:47


    一、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真正落实最高法院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加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确保严肃执法、廉洁办案,从而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制定执法监督员制度。

  二、执法监督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关心法院工作和法院建设,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基础知识,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威望和知名度;具有正义感和责任心,能够广泛联系群众,敢于大胆反映民意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监督、调研等工作。

  三、执法监督员聘任程序:1、确定名额;2、确定单位与备选人员。主要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学术团体和新闻单位等行业中聘任。按照确定的名额,由法院与有关部门联系,经单位推荐,本人同意,报法院备选;3、研究确定。法院召开党组会议,从备选人员中,研究确定人选;4、正式聘任。凡被聘任为执法监督员的统一发给聘书和执法监督证。

  四、执法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连聘;如未被连聘的,执法监督员自动离任,不再另行通知。执法监督员因工作调动或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时,本人可直接提出解聘要求,由法院解除聘请。聘任的执法监督员在任期内受到刑事或党政纪处分的,自行丧失监督资格,由法院收回聘书和执法监督证。

  五、执法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1、对法院的执法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2、对有重大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可持执法监督证参加旁听,必要时经批准可查阅有关卷宗。

  3、发现法院干警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工作中存在有问题等,有权采取口头、书面等形式向院领导和纪检组、监察室反映情况。

  4、对提出的监督意见,可以要求法院处理解决并反馈处理意见。

  六、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1、尊重和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得滥用监督权。对于某些具体案件的审判及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干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独立办案。

  2、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露本人所了解到的审判机密。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加强、改进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4、执法监督员与所反映的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七、执法监督员重点监督的内容:法院干警有无违法审判现象;法院干警有无违反市委规定的“五不准”的行为;法院干警有无利用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的问题;法院干警有无冷、横、硬、推,不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的现象;法院干警有无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在企业报销费用的现象;不利于法院建设方面的情况;对法院队伍建设及审判等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执法监督员活动

  1、执法监督员会议。会议由中级法院召集,分半年和年终两次召开,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2、执法监督员调研。由执法监督员对法院工作易发生问题的环节组织调研,对调研成果进入院党组决策范围的,给予奖励。

  3、执法监督员巡察。组织执法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开展的重点工作进行巡察,听取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执法监督员活动可根据需要,采取由法院有关部门走访执法监督员、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九、执法监督员提出意见的处理。院纪检监察部门凡收到执法监督员寄来信件、当面反映情况、座谈时征求的意见,必须归纳整理,提请院有关会议讨论;属于合理化建议方面的,积极采纳;属于咨询的,由有关庭室给予解答;属于举报违法违纪的,立案查处,并将结果向执法监督员反馈。执法监督员认为所涉及的问题重大,可直接与我院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面谈。不便向我院反映的,可直接向县人大、县纪委、县委政法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十、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与执法监督员的联系。采取座谈、视察、定期向执法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卡形式和监督员联系,以便于执法监督员及时了解法院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监督员,法院将给予适当奖励,并将其工作政绩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十二、法院所有人员必须尊重执法监督员,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为使我院全面工作走向全市法院的先进行列而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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