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文留法庭审结一起兄妹劳务纠纷案,判决妹妹支付兄长劳务费25000元,并责令兄长限期搬迁,停止对妹妹居所的侵害。
基于兄妹关系,2006年5月原告王桂荣雇佣王贵林为其看管林木,双方没有约定工资事宜。2010年3月因工资之事二人发生矛盾,王贵林入住王桂荣住所,拒不迁出。
濮阳县法院文留法庭法官首先在伦理道德范畴之内确认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又根据劳务工资双方没有书面协议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来确认协议是否存在。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认为王贵林作为受雇佣方,较之妹妹生活环境王桂荣稍显弱势,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已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