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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严禁法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30 20:17:01


为了严禁法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避免法院审判人员的审判权受到干扰,确保审判人员独立司法和公正司法,现将严禁法院内部相互说情,干涉或者过问职务外案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案外人提供有关案件审理情况、承办案件人员的联系方式或者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人员;不得过问非本人或本合议庭承办的案件情况;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

二、严禁以受托人身份邀请办案人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主管庭(局)领导、分管院领导参加宴请、洗浴、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转送钱物,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影响办案人员或主管领导依法履行职务;严禁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影响案件执行;

三、非履行职务,副庭(局)长不得过问其主管合议庭以外的案件,庭(局)长不得过问本庭(局)以外的案件,副院长不得过问非分管业务庭的案件;

四、办案人员不得向主管院、庭(局)领导及本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泄露自己承办的案件情况;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过问其承办案件,应当予以拒绝。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过问职务以外案件,或向请托人泄露案件审理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及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及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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