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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离婚 无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5-19 17:15:55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被告患有生理疾病被驳回。

2009年12月12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发生纠纷,原告遂以被告患有生理上的疾病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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