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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接受彩礼数额 依照民俗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1-05-19 17:14:08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照民俗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酌定返还。

2009年6月16日原告王建与被告王芬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家务琐事常生气吵架。后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24000元,无其他证据证实,庭审中被告承认接受了彩礼,具体数额不清楚。法院依据民俗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被告返还彩礼5000元。

债务承担协议无效 二被告应共同担责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徐良、肖岭2002年合伙开办学校,期间借原告肖春56000元,约定月息560元,此款用于学校的日常开支。后被告徐良退出合伙,肖岭继续承办,并协议学校的所有债务均由肖岭承担,与徐良无关。但原告对此协议不认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法院据此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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