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思想作风整顿落到实处,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省高院的“五条禁令”,针对我院工作实际,现将落实省高院“五条禁令”作如下规定:
一、全院干警要积极参加集体学习,自觉加强个人自学,做到有计划、有笔记、有心得,不得无故不参加学习。
二、全院干警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尽职尽责,不推诿扯皮;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自我约束接受当事人的钱物和吃请。
三、不得对工作不负责任,贻误工作,造成案件久拖不结或久拖不执以及不按时整理案件归档。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的钱物;对于当事人送的钱物,要及时退还;退还不了的,上交纪检监察室,由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上交财政;对拒不退还或上交接受当事人钱物的,要及时查处。
五、严禁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改判案件、为犯人减刑或利用职权私自指示审判人员枉法改判案件,为当事人谋取其他利益。
六、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严禁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全体干警不得在工作日午餐饮酒。
七、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严禁把警车转借他人;不准动用警车到饭店就餐,在夜间非公务不得动用警车。
八、严禁本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托,向本院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严禁本院工作人员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的有关人员,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转送钱物,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和影响有关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九、正确掌握各类案件立案标准,凡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条件、且没有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应依法受理。严禁违法受理案件,严禁既不立案又不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发生。
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严禁其他任何人或部门擅自收取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免除职务再给予纪律处分;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者,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二、在思想作风整顿期间,由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办公室统一组织,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到各大饭店进行巡回督查,下午上班后到各办公室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