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庭主要受理的是农民、农村、农业的三农纠纷,处于农村的人民法庭欲想作好妥善调处农民纠纷工作,必须摆正定位。
我是农民法官,我所在的人民法庭处于黄河腹地,有三分之一辖区在黄河滩区,处于背河洼地,汛期中间要趟着水到被水淹没的滩区去办案,有时还要和所在乡政府及滩区农民一起抗洪抢险、值夜巡逻,在河堤上经受蚊虫叮咬。可以说人民法庭的法官与辖区农民具有鱼水一样的密切联系,人民法庭的法官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
我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之中去,原与农民同悲喜、共欢乐,用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回报生育我的农村,回报象妈妈一样朴实厚重的农民,并依此作为回报国家、领导培养的方式和内容。
司法权是用来实现扶正祛邪的,司法权力值得留恋的地方和魅力之处也正在于此。所谓司法为民也正是代表民众的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而非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在价值观方面为了自己私利或为了小集体的私利而患得患失,则无患不至。
现实生活当中,对待民众无礼的公仆,歪风邪气盛行的地方,那里的公仆对待领导多是绝对的必恭必敬。而真正的实现为人民服务而非为领导服务,就必须在观念上把握领导利益和民众利益的一致和统一。民众利益是根本,领导利益是枝叶,二者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不矛盾的。只有深根固本,切实保障民众合法利益,领导才能对基层的工作满意。
人民法庭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工作中,只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外化为以对待领导的恭谨敬畏心态,甚至必恭必敬的态度去对待农民当事人,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才会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此认知为前提条件,具体来讲:
一、恭。在对人的态度,决不能冷硬横推,要笑脸相迎,用春风化解农民当事人陷于纠纷中的苦痛,用法律帮农民分析该何去何从。应以对待上级领导、对院长、首长一样的心态对待百姓群众、农民当事人,因为当事人不满意的直接后果就是领导不满意,对当事人不恭就是工作上存在较大过失,就会影响到公仆的切身利益。
二、宽。以宽对农民,宽容农民的不洁,体认他们的仪容不整和寒酸是没条件,包容他们的不懂法庭礼仪和轻微违反法庭纪律而不呵斥,体认他们是没条件受良好的教育,营养不良才导致形象差。农民如我们的老一辈革命家和祖先一样为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牺牲。身为公仆就是为民打工的人,应该深深了解其中的发展过程和详细情况,以至哀矜而勿喜,何以嫌农民形象不整洁,对工作中遇到的身有异味的农民,能帮则帮,帮不上也不嫌不弃。
三、信。以公正立言,以公正树信,作到于法有据,言而有信,案结事了,不是推给执行部门一判了事,而是裁判时考虑到执行的难易,司法的全局,国家民众信托之信用,不能有一个法律白条,让农民失望甚至绝望。要法必行,行必果,掷地有声。同时晓之以情,动之以法,维护良善道德信用和法律尊严。
四、敏。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处理农民纠纷要稳重严密、雷厉风行,高质、高效。不拖沓,不毛糙、不粗糙,于细微处求高质量,细微之处见大局、识大体、明大义,见大真、晓大理,定胜负、决成败。
五、惠。无私无畏才能公正无偏,杜绝违法收费的同时在可得利益上,要尽量主动让利于民,施惠于民,厚待群众,而坚决不能鱼肉于民,符合诉讼费减免条件的要依法落实国家减免政策,决不能为了多收诉讼费而导致执行减缓免诉讼费过于严格或苛刻,损害了农民利益。
总之,以坦荡无私、无畏、施惠于民之心,恭敬包容博大、严肃司法公正、高效信敏的态度对待农民当事人,就是在农村的人民法庭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就是真正将内在的法治理念外化成了新风正气,就是牢记了宗旨,坚定了信念。
也惟如此,农民群众对国家、党、法院的满意度才能日益提高,对依法治国、对自己将来的快乐和幸福才能有信心和希望,领导也才能真正的对法庭放心、省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