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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30 20:15: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是运用经济利益的调节功能,制约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和消极腐败问题的发生,促使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勤勉敬业,廉洁自律,公正办案。

  第三条  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实行组织倡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同意参加者,承担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有本办法所规定的权利;不同意参加者,不享有本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发生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廉政保证金形成办法是:本院在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0元,作为本人的廉政保证金,院里再拿出等额资金作为廉政扶助金,两项合并构成廉政保证金。

  第五条  廉政保证金实行年度结算制。当年能认真遵守廉政有关规定和依法公正办案,未被罚扣和减发者,年终将廉政保证金全部支付给个人。凡有本办法规定的罚扣和减发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予以罚扣和减发;有余额者,年终将余额支付给个人。

  第六条  廉政保证金罚扣、减发的部分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在廉政方面事迹突出、表现优秀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  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发给廉政扶助金,并按以下情形和标准罚扣廉政保证金:

  1、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罚扣300元;

  2、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罚扣500元;

  3、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罚扣800元;

  4、受到行政降级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罚扣当年全部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  涉嫌犯罪被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严重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双规”、“双指”的,当年不发给廉政扶助金,并罚扣个人当年全部廉政保证金。

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因特殊原因未被开除公职的,按所判刑期(含拘役、管制期)减发和罚扣判刑当年至刑期届满之年度的全部廉政保证金。

  第九条  一个部门一年内受到党政纪处分一人次的,罚扣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保证金200元;受党政纪处分两人次以上,或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严重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双规”、“双指”措施的,罚扣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保证金400元。

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罚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保证金600元。

  第十条  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情节较轻达不到处分标准或具有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而免予纪律处分,被施以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暂时停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减发廉政扶助金百分之五十,罚扣廉政保证金200元。

  有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查处,按所违犯错误的情形,加倍罚扣。

  第十一条  在办案中违犯实体法和程序法,导致裁判、执行错误或造成其他错误后果的,在实施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同时,按照处理结论相应罚扣和减发廉政保证金。

  第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受到多次多种处理的累加减发和罚扣廉政保证金,直至当年减发和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审判、执行人员办案质量低下或工作作风差,受到批评处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和标准罚扣廉政保证金。

  1、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存在重要错漏,每件罚扣100—200 元。

  2、法律文书表述不清,导致有关人员产生明显歧义或误解的,每件罚扣100元。

  3、卷宗材料残缺不全或装订混乱的,每件罚扣100—200元。

  4、卷宗不按期归档的,每案每超一月罚扣承办人100元(不足两月的按一月计)

  5、办案超审限的,每件每超一个月罚扣承办人200元(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6、上诉和复查、再审案件超期移送卷宗的,每件每超一个月罚扣直接责任人100元(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

  7、所办案件被二审、再审改判、发还的,除当事人的原因和客观原因造成的以外,承办人和审判长与改判、发还意见不一致的,每件各罚扣200元,其他合议庭成员每件罚扣100元。

  8、因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粗暴,和当事人发生严重纠纷受到批评和处理者,每起罚扣200元。

  第十四条  非审判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作风不良贻误工作,或出现严重错漏,或造成其他明显不良后果受到批评处理的或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的,每发生一次罚扣100—200元。

  第十五条  在廉政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给予奖励。(执行单位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廉政先进个人的标准是

  1、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办案无超审限,无超期移送、归档卷宗,无被改判、发还案件。

  3、勤勉敬业,工作质量高,作风扎实,无错漏。

  4、社会形象好,无被信访举报。

  5、坚决拒礼、拒贿、拒吃请,主动、及时上交他人送给的钱物。

  6、原则性强,勇于和违法违纪、不正之风作斗争,积极监督举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的标准是

  1、廉政教育深入扎实,廉政措施切实有力。

  2、全年无违法违纪,无明显的不正之风。

  3、工作优质高效,成绩显著。

  4、工作中无严重错漏现象和被信访举报的人和事。

  5、主动查处、纠正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由纪检监察部门将当年应罚扣廉政保证金的情况和减发廉政扶助金的情况进行清算汇总,就被罚扣(减发)者的姓名、罚扣(减发)原因及款额形成统计表,报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是指已经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违犯党纪政纪及其他有关规定而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法的同时又违纪的,以违法论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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