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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30 20:14:1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审判工作需要,强化制约机制,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保证司法公正,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错案追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4)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5)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6)分清性质,区别对待;

  (7)分清责任,各自承担。

  第三条  错案审查和追究工作由院长亲自负责。纪检组是错案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对二审全改、部分改判案件的错案追究工作;

  2.监督审判监督庭对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错案审查工作;

  3.对审判监督庭拟制的错案追究决定进行审查;

  4.制作全改、部分改判案件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决定;

  5.通报;

  6.统计。

  第五条  认定错案的权力机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凡发现有错误的案件和各级人大、上级法院提出审查的案件,信访、举报的案件,经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后,提交到审判委员会。  

  第六条  错案主要指:

  (1)在主要事实认定上有错误的;

  (2)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的;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错案认定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错案:

  (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的;

  (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主要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三)、依法可调解结案的案件,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的调解协议或调解内容违法,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    

  (四)、执行人员篡改执行文书、不依法适用执行措施、非法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动用案件执行财产等违反执行程序的;

  (五)、在案件执行中由于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而不采取或拖延执行的,造成案件难以执结的;

  (七)、滥用诉讼保全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严重违反办案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擅自改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而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

  (十)、裁判文书带错出门,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的;

  (十一)、审判委员会认为属于错案的其他情形。

  三、错案责任的划分

  第八条  错案根据性质及其成因可分为故意错案和过失错案。根据程度及其后果可分为全部错案和部分错案。

  第九条  确认错案后,应当明确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并划清各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主审人汇报案情失实,造成错案的,案件主审人负全部责任。

   (二)、主审人汇报案情正确,但提出错误处理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同意主审人意见,导致错案的,合议庭的成员共同负责。

  (三)、合议庭评议案件中,主审人汇报案件没有错误,其他成员提出错误意见造成错案的,提出错误意见和支持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负责。

  (四)、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对错误处理结果未提出异议而签发的,应承担次要责任。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意见错误,审判委员会同意,造成错案的,共同承担责任。

  主审人汇报没有错误,如有下列情况应分别对待:

  (1)审判委员会不同意合议庭意见,一致以新的意见形成决议造成错案的,由参加讨论案件的委员共同负责。

  (2)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造成错案的,由多数委员共同负责。

  (3)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造成错案的,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六)、书记员、法警等因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错案的,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批复、答复或指令错误导致的错案,办案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错案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条  综合考虑错案的性质、情节、成因及后果,分析责任人的过错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把握:

  (1)对控告、揭发、检举和申诉人打击报复,故意造成错案的,要加重处理。

  (2)对错案认识态度不端正或对调查错案等设置障碍的人员,要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错案追究的处罚种类:

  (1)通报批评;

  (2)扣发奖金;

  (3)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4)待岗培训;

  (5)提请有关部门撤消职务、职称;

  (6)建议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7)建议开除;

  (8)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以下处罚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具体处罚:

  1.对出现错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律进行通报批评。

  2.过失错案的处罚:

  (1)凡出现过失错案的直接责任人,应适当扣发办案奖金。

  (2)凡年度内出现过失错案数(错案时间以审判委员会确认的时间为准)超过所承办案件数1%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凡一年内出现三件以上过失错案的直接责任人,视具体情节给予待岗培训、提请有关部门撤销其职务、职称,直至开除。

  3.故意错案的处罚:

  (1)凡一年内出现一件故意错案的直接责任人,扣发奖金、待岗培训,并根据党纪、政纪及“四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相应的处分。

  (2)凡一年内出现两次故意错案的直接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其职务、职称并予以开除。

  五、追究错案程序

  第十三条  追究错案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的程序:

  1.对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审理,并提出是否追究错案的初步意见,审判委员会在研究案件时一并认定是否为错案。

  2.凡发回重审、二审全改、部分改判的案件,由立案庭每月将案件原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发回函装订成册并附清单移交到纪检组,纪检组将相关材料复印分发给审判委员会委员,委员对二审全改、部分改判的案件进行审核,纪检组每二个月提请审判委员会集中研究一次。

  3.审判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是否为错案时,原案件承办人可到会进行申辩。

  4.凡决定追究错案责任的,纪检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处理决定,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错案追究档案。

  (1)错案追究立案表;

  (2)认定错案所依据的相关材料;

  (3)认定错案的意见书;

  (4)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

  (5)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6)处罚决定书。

  六、附则

  第十五条  纪检组应将错案追究的处理情况向上级法院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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