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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遗失难讨货款 录音证据法庭见分晓

  发布时间:2011-05-17 16:54:59


    近日,濮阳县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货款40079元。 被告欠原告货款40079元,原告前往被告处所催款,不慎将被告书写的欠条遗失。原告要求被告再出具欠条给原告,被告拒绝。后原告通过录音的方式就该笔债务的真实性给予保全 ,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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