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魏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并订立了婚约。经媒人王某之手,张某给魏某见面礼、过小帖、催好、送好共计16900元,2008年2月张某因故提出解除婚约后,并找媒人与魏某协商,魏某退回彩礼3000元,张某将订婚喜帖退回魏某,并言明双方了结此事,互不追究。2009年5月7日,张某以魏某应返还的彩礼不予返还为由诉至法院。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解除婚约后所赠财物的返还,经中间人(媒人)参与,双方家长协商并达成由魏某退还张某彩礼3000元,张某退还魏某喜帖的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张某的主张,又未提供相应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索要彩礼之事实,故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