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到王某开设的新星饭店就餐,将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停放在饭店门外。当晚九时许,张某用餐后发现停放的摩托车丢失,当要求王某赔偿未果后,遂向派出所报案,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濮阳县法院。
经审理查明,因张某在王某开办的饭店就餐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该饭店的外边,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饭店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由于李某未尽到管护义务,造成吕某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摩托车丢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也应知王某饭店夜间没人看管车辆,又未明确告知王某将车辆停在饭店外,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由王某赔偿张某摩托车损失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