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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关于在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30 20:11:46


一、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的规定,并且把此项工作作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件大事来抓,保证实施方法的落实。

二、法院干警在公务活动、交往过程中做到不收礼,不回赠。

三、全体干警,要把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作为廉洁自律的一项主要内容,难以拒收的礼品必须按时主动登记上交,不得隐瞒,否则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四、根据我院工作的特点,收受礼品上交登记工作,由院办公室和监察室共同管理,由监察室负责上报上交工作,并进行监督实施。

五、收受礼品登记表在收受礼品时由本人亲自填写并放入廉政档案。

六、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干警收受礼品登记表,一式两份报财政局。

七、经常与上级主管部门县纪委、监察局和财政局取得联系,以利于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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