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借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讼。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5月8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缺席审理,判决被告某公司、董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吴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
被告某公司系被告董某、张某夫妻二人共同开设。被告公司因周转资金困难,于2009年3月16日从原告吴某处借款35000元,约定月息1.5%,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张某在该借条上签上自己和董某的名字。此款后经吴某多次催要无果,从而引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但被告拒绝到庭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月息为1.5%,符合相关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司、董某 、张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全面的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案件事实清楚,并有吴某提交的借条证实。被告董某、 张某等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缺席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