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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向当事人发征求意见函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30 20:11:10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秉公办案,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的一项重要措施,我院采用向案件当事人发征求意见函的措施,主动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这种方式,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审判人员执法水平。

1、全院各处、局、庭、室在每月结案后将庭内当月判决书装订成册交院监察室。

2、监察室按各审判庭上报的法律文书抽件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通过发函,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审判人员审判作风,秉公办案,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

3、及时答复人民群众来函提出的问题,做到认真对待,实事求事,对问题不遮盖,不袒护,对问题做到了解情况认真答复。

4、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根据事实轻重,分别由庭级领导,院监察室负责解决,问题较严重的报院领导共同研究解决。

5、对查出的问题,核实属实的,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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