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纪检监察

濮阳县人民法院廉政谈话教育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30 20:10:09


根据院党组的从严治院、从严治警和深入持久开展反腐倡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我院多年来始终坚持对干警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理想宗旨教育,绝大多数干警能够做到廉洁执法,勤政为民,但也有少数干警在某些方面有不良苗头或有群众举报。为此,必须根据“四条禁令”的要求深化教育,超前教育,使普遍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在教育上消灭死角,在加强思想道德防线上下功夫,把教育处理问题的关口前移,做到预防为主,防微杜渐,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少数有群众举报或确有不良苗头的干警,实行警戒性教育制度。警戒性教育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现规定如下:

一、警戒性谈话制度

根据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对有关问题核查后,对那些确有反映,但问题—时不能查实,或是有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干警,经一般性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变化不大的,应当进行警戒性谈话,给予警示、告戒,无问题的要引以为戒,有一般性问题的要立即改正,防微杜渐,警戒性谈话制度主要以下内容:

(一)谈话对象

1、在审判作风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2、在廉政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3、在案款其它费用和赃证物管理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4、在警车使用着装仪表和言谈举止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5、在办案规范化和文明执法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6、在占用企业事业单位款物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7、在吃拿卡要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8、在参加宴请和公共娱乐活动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9、工作—般化,不主动,不积极,政治上不进步,业务上不钻研的后进人员,群众有反映的;    

10、工作不能尽职尽责,出现问题的;  

11、不能按“十三个不准”严格要求自己的;    

12、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影响团结的;    

13、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14、违犯四条禁令和廉政、纠风责任书规定的内容等有关纪律制度的。    

(二)谈话方式    

根据干警的职务,级别和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情节、警戒性谈话一般应有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提高警惕,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而且问题较严重,值得怀疑但不能查证属实的,被举报人是副庭长以下人员,由监察室和支部共同谈话,如果被举报人是庭长以上审判人员,由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和支部共同找其谈话;

3、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情节一段的副庭长以下干警,由支部找其谈话,以上由纪检组长与政治处、监察室和被举报干警所在支部共同谈话;

4、根据举报反映,确有问题,而且比较严重,但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召集政治处、监察室领导和支部负责人同其谈话;    

5、被谈话入表示申诉的,可由主管副院长、主管政工的副院长或院长找其谈话。    

(三)谈话要求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谈话,对被谈话人要明确提出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的讲清楚;    

2、谈话要有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3、谈话要认真严肃,热情诚恳,目的帮助同志,提高认识,改正错误,促进工作;    

4、被谈话人如确无问题,对警戒性谈话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和引以为戒的态度,对举报人有意见,可通过组织解决,不得与其发生矛盾和冲突;    

5、对虽有举报,但经查确无问题的干警,不影响被谈话人的晋职晋级等;

6、对于诬告陷害我院干警的举报人,我院将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被举报干警有权要求组织严肃处理并享有对诬告陷害者起诉的权力。  

二、口头警戒制度    

口头警戒即院内警告或限期改正警告,它不是党纪处分,是一种临界性警戒性教育制度,目的是教育保护干警,防微杜渐,提高严肃执法和积极工作的自觉性。  

(一)口头警告制度的适用范围

对经查确有较严重的问题,但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干警和经警戒性谈话仍不改正的后进人员,实行口头警告制度。    

(二)口头警告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由纪检组、监察室或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建议经院党组批准,由纪检组长,向被举报入提出口头警告,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在所在单位全体大会上进行检查,入个人廉政档案;

2、口头警告的期限和警告期间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1)口头警告期限为二至六个月,口头警告期间,被警告人由所在处局庭室进行帮教、政治处、监察室进行检查和监督,被警告人定期向纪检组汇报思想情况。(2)口头警告期间,被警告入不能晋职晋级,提拔使用。(3)被口头警告的干警,影响本人季度和年终奖的评定。(4)被口头警告的干警,影响本人当年度评选先进。

3、口头警告的解除

(1)被口头警告的干警,在警告期间,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警告到期后,经群众评议支部同意,可报请政治处批准解除口头警告,(2)在警告期间,被口头警告的干警,如有比较突出好的表现,可向支部申请提前解除警告,政治处及时向院党组汇报支部的意见,进行讨论决定,(3)被口头警告的干警,在警告期间,如不能按组织的要求去做,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警戒性教育的问题,经政治处决定,可延长口头警告期三个月,如还不改正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被口头警告的干警,在口头警告解除后,其政治待遇恢复正常。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