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共濮阳县委、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推行效能问责制实施“治庸计划”的决定,根据法院审判实践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行效能问责制,实施“治庸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为契机,以推行效能问责制,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为核心,以实施“治庸计划”为载体,通过2-3年的教育整顿和治理,逐步消除不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的现象,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和优胜劣汰,能上庸下的用人导向,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过得过硬的法官队伍,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化构建和谐濮阳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实施的范围
推行效能问责制,实施“治庸计划”的范围是法院全体干警,重点是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各庭室长,重点岗位干部,以及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
三、整治重点
围绕“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梗促廉”,对以下主要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和问责。
(一)不作为。主要是不认真贯彻院党组的决定,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认真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完成不积极,本庭室、本岗位工作多年无起色,主动性不强,自由主义思想存在,主要包括:
1、不按照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审查规则(试行),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规则(试行),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款管理的规定(试行),积极主动履行责任的。依据刑事案件评查细则,民事案件评查细则,行政案件评查细则,非诉行政案件评查细则,执行案件评查细则承担责任的。
2、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3、令不行、禁不止,对组织的决定不执行或拖延不办的,对渗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没有及时予以解决的。
4、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5、由于工作不力、推诿扯皮、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置,本庭、室所涉及案件问题,致使发生赴市以上集体上访或者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管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直接分管的部门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7、不执行省法院五条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和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河南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的。
8、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超审限案件,严重超审限案件(超过一、二审法定时间一倍以上)久拖不决或久拖不执案件以及不按时整理案件归档的。
9、由于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致使当事人三次以上涉诉上访,不给予解决的。
10、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1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二)乱作为。主要是违反党和政府的明文规定及诉讼程序,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企业、当事人及群众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1、不能公正司法,弄虚作假或吃、拿、卡、要、推,损害企业、当事人、群众利益的。
2、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对处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违反程序,暗箱操作,从中谋取私利的。
4、随意挪用专项资金的。
5、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刁难当事人被举报一次以上,查证属实的。
6、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旷工现象严重的,工作期间酗酒影响或耽误工作的;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保护的,在单位闹不团结,挑拨是非制造矛盾的。
7、政治上不负责任,不与党组保持一致,制造传播谣言的,丧失官德,为个人私利乱告状、告假状,破坏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大局的。
8、奢侈浪费,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大吃大喝,进出高档娱乐场所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被查处的,同城履行工作职责中接受宴请,下乡办案中饮酒的。
9、以操办红白事借机敛财的。
10、违反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机关干部“五不准”规定以及其它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11、违反《濮阳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四条禁令”有关规定及其它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12、违法裁判、弄虚作假或吃拿卡人报,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14、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主要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15、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16、依法可调解结案的案件,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的调解协议或调解内容违法、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
17、在案件执行中由于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再造成严重后果的,执行人员篡改执行文书,不依法适用执行措施,非法执行了案外人财产,动用案件执行财产等违反执行程序的,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而不采取或拖延执行的,造成案件难以执结的。、
18、滥用诉讼保全措施,结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19、擅自改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而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
20、裁判文书出现错误,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会作为。主要指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确难以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对组织分配的工作无能力按要求完成的行为,主要包括:
1、不注重自身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知识结构已不适应所从来的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对本职工作心中无数,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提指出有效的解决措施的。
三、追究方法和处理程序
1、谈话告诫、对不作为乱作为,不能为的干部,首先由组织进行诫免谈话,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受到告诫谈话的干部,在当年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通报批评,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整顿要求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且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合格)等次。
3、暂缓提拔,受到告诫通报后,工作仍无改进的,当年内不予提拔使用(含非领导职务)
4、岗位调整受到暂缓提拔处理的干部,在暂缓提拔期间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先培训、后调整、先停职、后甄别、先免职、后查处”的原则进行处理。
5、降职使用,对岗位调整后一年内仍无改进的,按照规定程序,正职变副职,实职变虑职,上级职务变下级职务的处理。
6、辞职、辞退。对情节严惩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建议引咎辞职或辞退处理,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7、违纪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处理程序
问责追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科级干部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中层干部和一般人员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调查,院党组研究处理,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通过发现问题,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并将调查核实材料和处理决定装入档案,对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