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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1-07-23 15:49:27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思想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顾全大局,既要考虑法律适用的价值效果又要兼顾到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所以随着司法过程认识的深入,具体支配法官裁判过程的思维方式呈现出从结论出发去寻找依据的逆向特征,也就是逆向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实践法律适用中,需要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等方法进行选择和论证,由于法律概念是人赋予的,其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流变,因此在证成过程中会遇到案件只有一个可用规则,但对该规则存有不同理解,这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已明确规则含义。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它们运用是有大致顺序的,一般认为语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语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与其他方法而被采用。其次是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语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和体系解释。当这些解释结果都不能明显成立时,才可以考虑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则被看作为最后的选择。但此顺序并不是绝对的,能够为最佳的司法方案提供法律依据的解释方法在个案中具有优先性。同时还要指出的是经解释的法律内涵,当使用后位解释方法时,还必须说明前位解释方法不成立的理由,因为不加说明地运用后位法律解释方法进行阐释,而后位解释方法是更为复杂的解释,要考虑法律文本之外的因素,使法官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加以控制,擅断和舞弊现象也极有可能乘虚而入。我们还应该避免直接引用有多种可能含义的法条而不与解释,因为在法条含义不确定的情况下,只有经解释明确其含义才能适用于具体案情,否则法律与具体裁判结论之间会缺乏必然联系,让人看不懂。

    对于实践中遇到法律规则空白的情况,我们一般适用法律原则甚至是法律精神裁判,类推是最重要的漏洞补充方法,它是指将法律明文的规定适用到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情形相同的案件。运用类推的案件的证成要素是相似性判断,这种判断不但是事实判断,更是价值判断。此类案件我们应注意不能完全抛开现行法律,纯粹依功利性权衡的经济或社会理由作为判案理由。

    逆向思维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时,要求我们做到对判决结果作必要的检测,逆向裁判思维中的检测不同于法律论证,法律论证虽然也具有检测的功能,但主要是检测已有决策的合理性,并为已有决策提供必要的论据,一般不会推翻已有的先前决定,因此证成之前的决策往往对最终判决结果起实质性影响,为了从多种可能的决策中找到最佳,必要的检测是少不了的,这种检测也是利益衡量的过程。

    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成要素撰写判决理由,注意避免判决理由与结论之间无逻辑联系情况的发生。判决是有连接紧密和表面没有瑕疵的法律链条来支持的,我们要增强判决说理的能力,就是通过判决说理的阐述能顺理成章地得出判决结果,这就需要我们根据证成要素展辩法析理,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信服。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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