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称为过错推定原则。它是指适用过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迦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违约人或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违反合同或者侵权行为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例如,精神病人在公共场所将行人殴伤,受害人要举出证据证明精神病人或其监护人的过错是很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证明不了加害人有过错而不判令加害人或其监护人予以赔偿,显然是不公正的。又如,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也很难证明物品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因此,《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当出现这种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加害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此,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何受害人;推定过错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原则的变化,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第二,在确定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过错推定,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约或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种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不能强加原告以过错的证明责任,而应当严格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了。从另一角度上说,这些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须再加以证明。
第三,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旨,是使受害人即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优越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索赔请求权的实现。在这样的诉讼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实际上是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的。法官在处理中,应当注意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不使其民事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要认真听取、分析被告的答辩理由,切实地考察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使被告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总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凭主观臆断,更不能加强给加害人以无过错责任,致使案件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