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柳屯法庭自2007年12月被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评为“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以来,柳屯法庭进一步更新办案理念,以人民满意为工作目标,以促进辖区和谐稳定为己任,强化调解工作,推出了“五、四、三”调解模式,今年前5个月,案件调解率平均在70%以上,其中5月份结案 件,调解率达92.%,无一上访案件,受到了辖区群众的称赞。
“五”即五扩大,一是扩大调解时间,坚持自接触当事人开始就调解,庭前、庭中、庭后、判前、判后全程调解。二是扩大调解地点。在法庭,当事人家中、田间、地头、居委会等,只要当事人在哪里调解工作就在哪里进行。三是扩大调解主体,邀请当事人亲属、朋友、同学、领导、民调干部、人民陪审员一切调解资源参与调解,有效地提高了成功率。四是扩大调解方法。运用“冷热处理、真情解怨、析法辩理、心理诊疗、判例警示”等多种方法开展调解工作。五是扩大调解宣传,在辖区印发有关宣传资料,在法庭办公楼制作有关“邻里和睦、夫妻恩爱、二十四孝故事”等宣传版面,营造了浓厚的调解氛围。
“四”即四结合。在调解工作中,一是结合案件的事实,找出矛盾症结,这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二是结合风俗习惯,在调解工作中不能照本宣科,而是要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使法律变得亲和,不是冷冰、僵硬。三是结合社会舆论,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反映,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结合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根据不同性格的当事人,掌握其心理,找准调解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化解矛盾,促成调解。
“三”就是三坚持。一是坚持合法自愿。这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绝不能强迫调解。二是坚持公平公正,这是调解工作的灵魂,不能为了解纠纷而推动公正公正。三是坚持当判则判。调解不是万能,对经过做工作而调解不了的案件,不能久拖不决,要及时判决,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