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离婚案件的经验,对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年龄呈年轻化趋势。以前离婚年龄一般较大,多在30岁以上,婚龄10年以上,而现在虽然较大年龄离婚的比例仍然较多,但40岁以上的已经较少,低于30岁、婚龄只有几年、有的甚至只有几个月、几天也为数不少。
(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离婚案件虽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但近几年来,该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以前的百分之四十几到现在的百分之五十多,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所占比例较大。由于人口的流动,以及对离婚的不同意,往往采取不配合的方式对付法院的案件审理。法院通知不到,送达又因本人不在难以直接送达,而其家人又不告知打工地点及联系方式,因而造成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大量增加。
(四)调解率提高。以前当事人对离婚大都采取对立情绪,很难调解,有的甚至已判决几次离婚,被告方仍然还不同意离婚,大有与婚姻共存亡的心理。现在,当事人对离婚虽然有的心里不同意,但基本接受现实,经过做工作后,基本都能接受调解,即便不能调解的,也能接受判决结果。
二、离婚的原因
(一)草率结婚,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大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少部分属于自由恋爱。
(二)外出打工,出现婚外情。外出务工家庭夫妻二人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
(三)因不履行家庭义务、家庭生活矛盾导致离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现代婚姻注重的是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夫妻面对着这样一种现实:他们之间没有第三者,没有家庭暴力等情况,但却因感情淡漠及其他很实际的问题而离婚。
(四)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离婚。这类离婚案件有增无减。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体谅。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根除,社会上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应该的,打人是家庭内部的事,其他人无权过问。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由于家庭暴力,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婚姻最终走向死亡。
三、建议和对策
(一)在离婚诉讼中,强化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离婚案件是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得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产生新的案件,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为此,要慎重做好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要千方百计做好调解工作,尽力调解双方和好,努力促使其破镜重圆,维护家庭稳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也要先调解,实在调解不成才判决准予离婚,并要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使双方好聚好散,努力避免因离婚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形。基层法院如果有条件可以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挽回每一个家庭。
(二)加大对“过错方”责任追究的力度。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依法严厉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