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机能,是刑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刑法的解释。刑法作为维护与控制社会秩序的主要法律规范,其产生之初便有清晰的目的、任务和价值,而这一切皆存在于刑法的机能建构之上。刑法的机能,也称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其适用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和固有的作用,主要是指刑法客观上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刑法机能的认识,无疑决定着刑法的价值取向、历史任务和目的发挥,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历来有着重刑轻民传统的国家来说,研究刑法的机能对于我国刑法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无疑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忽视的作用。
对于刑法机能的构成,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二机能说、三机能说和四机能说,但无论何种学说,均承认刑法具有自由保障机能。鉴于刑法机能内容与结构之争论与繁杂,结合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状况,本文在此只探讨刑法机能的一个方面即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所谓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通过明确规定只有什么行为才是犯罪,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普通公民的自由,同时也保障犯罪人自由的作用。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通过两个方面发挥出来:一是保障普通公民的自由,表现为只要公民没有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得对其处以刑罚;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或者说合法权利),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受到刑法规范以外的刑罚处罚,以及在刑法规范以内受到的刑罚处罚应当公正、平等。这两方面的机能都可以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来实现。
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在人类社会中始终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当人类步入文明时代,以社会总代表自居的国家就出现了,它力图使各种利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对矛盾体现在刑法领域,便是个人权利与国家刑罚权之间的矛盾。刑法作为国家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主要武器,直接体现着国家的利益,在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之下,刑罚权的运用在所难免的会侵害到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文明高度发达、保护人权已成国际共识的今天,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便凸显了出来。由此可以认为,刑法的首要机能是保障机能,它是以法的安定性为基础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归结。部分西方学者认为,刑事法律要遏止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因此,以“对社会控制的主体(国家)自身进行控制”为主要目标的近代刑法的首要机能,就是保障人生来具有的权利即人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刑法通过事先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适当内容,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发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保障人权的作用。学者们认为,考虑到权力的自我扩张倾向的事实,我们必须将刑法的保障机能作为绝对原理看待。
在刑法之中,罪刑法定无疑是体现和维护刑法自由保障机能,实现保护人权的有力保障,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习惯法、禁止事后法、禁止有罪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使刑法规定具有明确性和适当性,因而可以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国家刑罚权所在保护大多数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下,将刑罚的利刃很容易地指向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侵害人权的事件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和维护的自由保障机能,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而且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强调,而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历史价值之所在。
刑法对于未犯罪公民自由的保障机能主要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绝对不定期刑,规定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刑法便具有了确定性,人们往往能够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预测自己行为后果,自由作为选择,人们只要不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公民就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处以刑罚。刑法保障普通公民即未犯罪之人的自由,是现代社会普遍承认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后,必然赋予刑法的机能。在现代法治文明社会,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财产、安宁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由于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手段——刑罚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为主要内容,具有严重的侵害性,因而如不对这种手段加以合理而严格的限制,刑罚权的发动就可能超出正义的范围,此时刑罚就成了另一种恶害。这样势必导致个人在避免犯罪这种恶害侵害的同时,又受到刑罚这种恶害的严重威胁,从而同样丧失天赋人权。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在经历启蒙运动后,以保障公民自由,限制国家随意发动刑罚权为目的的罪刑法定原则应运而生。
在现今文明法治体制之下,社会秩序井然,清白之人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肆意侵害,所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更多的体现在对犯罪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之上,主要体现在刑法所具有的防止对犯罪人刑讯逼供、滥施刑罚的作用。刑法保障犯罪人自由的机能主要也是通过确立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在刑法中规定禁止司法工作人员滥施权力、刑讯逼供等而形成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刑法规定的限度内对犯罪人定罪处罚,严禁对犯罪人法外施罚,从而防止了法官恣意裁判,滥用刑罚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时应当与其罪行轻重保持协调、均衡,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犯罪人进行畸重处罚,也有助于保障犯罪人自由。此外,刑法禁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刑讯逼供、肆意妄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
综上所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毫无疑问、理所当然的应该成为刑法各种机能之首。在人权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我国现今已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加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之时,凸显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和权利尤其是保障受刑法打击与追诉的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已成首要之需,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