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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审判中证据的认定模式

  发布时间:2011-07-23 15:15:43


    证据本身就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刑事诉讼,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个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而认证就是那个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环节,具体来讲就是指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经过控辩双方相互质证之后,进行必要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按照一定的原理和规则,对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评价判断,进而确定该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当前刑事认证的模式及其具体分析从当前世界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的情况来看,认证主要有两大模式,分别是庭审认证模式和裁判认证模式。庭审认证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认证,既包括当庭认证,又包括迟延认证。

    当庭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经过控辩双方相互质证以后,由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当庭公开确认其证据效力决定是否采信的诉讼活动。当庭认证重在强调在法庭上对于经过质证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可以是将相关证据逐一分别认定,也可以将相互关联的几个证据归纳为一组质证后认定,甚至可以等到全部证据全部质证完毕之后才予以认定。其认证的时间既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在法庭辩论后闭庭前。当庭认定是法官当庭宣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当庭认证做不到,那么当庭宣判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了。当庭认证有三个特点:

    一是直接性,指的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说明证据的来源,双方对证据直接进行辩论;法官在法庭上应直接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意见,然后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二是言词性,指的是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经过充分质证之后,根据证据规则排除对证据的合理怀疑,应口头表示确认其证据能力的过程,一般不制作专门的文书。

    三是公开性,指的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当庭公开举证,然后公开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官在听取辩论双方质证和辩论意见之后,认为没有疑问时,就公开表示对证据的确认。

    迟延认证是指对于经过质证的证据,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的出现,认证主体不能当庭确认相关证据的效力,而是另定时间在法庭上对控辩双方予以认证。迟延认证包括重新开庭认证和判决宣告时认证。

    而与庭审认证相对应的是裁判认证,裁判认证是指对于控辩双方质证过的证据,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不在庭审中作出是否采信的表态,而是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裁判认证与庭审认证的根本区别是认证的场所是在法庭之上还是庭下,是否面对控辩双方认证。此外,在具体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庭前认证的认证方式。庭前认证指的是开庭审理前,证据尚未经过控辩双方相互进行质证,案件的主审法官就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裁判认证虽是在质证后再认证,但是因为其认证都是面对控辩双方而是直接在判决文书中认证,这样容易造成法官随意认证现象的出现,因为质证后的证据是否认证、认证到是什么程度、是否释明认证的理由都是凭法官的个人意愿。而且裁判认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的规范和保护措施,所以认证不讲理、故意不认证或遗漏认证等现象并不罕见。庭前认证由于证据尚未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就予以确认,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及精神,同时也有悖于先质证后再认证的诉讼法规律。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所以说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的认证方式,应予以摒弃。

    庭审认证由于是质证后并且面对控辩双方认证,实际上赋予了控辩双方认证的当庭异议权,这对法庭本身来说,认证错误一旦被发现,也能得到及时纠正,因此也等于增加了一道防线,减少相应不当问题的出现。庭审认证特别是当庭认证,因为是在证据质证后当庭予以确认,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公开、集中审理等原则,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关系案的产生。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认证模式中,庭审认真尤其是当庭认证会提高刑事诉讼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暗箱操作,更有利于保障诉讼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当庭认证模式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法庭审理方式为控辩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        

    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中,实行控审分离,控诉职能有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依法行使,法院专职审判,不再承担本应由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再出示证据和主动进行庭外调查。这样法院职能恢复到其应有的位置上。控辩职能分离,能够使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的地位,并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及其诉讼主张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控辩式的法庭审理中,控辩当庭直接对抗,法官作为与控辩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居中裁判。控辩双方一方面提出自己的证据,一方面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控辩双方对于自己或对方提出的证据经过质证后,能否被法庭所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都希望法官能够当庭作出相应的判断并说明理由。假如因为各种主客观致使法官无法当庭认证的,控辩双方也希望法官能够尽快地面对他们作出裁断并说明认证的理由。这种模式是庭审认证模式,它以当庭认证为主,迟延认证为辅。

    显然,这种证据认证模式既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又是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的迫切要求。

我国刑事审判认证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在理论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意见,他们否认当庭认证切实可行性。“否认论”所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庭认证不利于刑事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如果在法庭调查中进行当庭认证,那么在庭审过程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积极性。而且,当庭认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当庭认证,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合议,这既违法合议应当秘密进行的原则,而且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交头接耳也有失庄重;

    2、当庭认证的准确性差。一个证据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使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也不等于确实无疑,单个证据本身是无法准确确认其真伪的。同时,证据未经合议庭充分评议,就当庭判断是否采纳,难以保证审判公正。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是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如果审判委员会不同意合议庭的当庭认证,该如何处理?如果当庭认证出现错误,如何处理?

    上述理由不无道理,它们确实指出了当庭认证的某些弊端。当庭认证存在哪些弊端,也是我们才主张现行的刑事庭审认证模式为当庭认证与迟延认证并存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上述弊端的存在而否定当庭认证。针对当庭认证的弊端,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避:

    1、针对当庭认证有可能不利于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其实当庭认证的时间可以灵活把握,既可以在法庭调查闭庭前进行认定,也可以在暂时休庭合议庭评议之后再进行认定。对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价值的有无的认定,既可以依照证据法律决定证据的取舍以及将具有证据能力但毫无证据价值的证据予以排除,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而对于那些有关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可等都法庭辩论后闭庭前或合议庭休庭评议后的再进行。

    2、关于合议庭成员当庭认证的合议问题,我们可以尝试事先制定出相应的格式文体分发给合议庭人员,在庭审认证之前,由合议庭人员根据控辩双方质证的情况将所理解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以书面的形式表决,并附带理由,然后交给审判长,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证据认证。这样既可以发挥合议庭的合议作用,又可以规避以往合议庭合而议、流于形式的弊端,同时也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合议必须秘密进行的规定。

    诚然,当庭认证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所以我们对于如何采取认证模式的问题上不可以一概而论,对于那些不宜于或不能当庭认证的案件,审判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迟延认证的方式。当然,当庭认证仍然是第一选择,能够当庭认证的必须进行当庭认证。综上所述,以当庭认定为主,迟延认证为辅的庭审认证方式是可取的,是符合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的客观要求。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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