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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时间:2011-04-17 15:18:43


    一、赋予农民永久性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为了使集体可以依据行政手段重新调整土地,重新发包土地,以维护农村的公平。笔者认为,以行政手段调整土地远不如以市场手段调整土地有效率,让土地依市场的规则自由流转确实可能造成农民占有土地数量的不等,农民贫富分化的产生,但这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对于这种不公平可能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解决。通过对人们收入分配的调节来实现结局的公平,比再一次平均土地,制造新一轮的起点公平更符合效率原则,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建立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1、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前,农业用地流转的二级市场是债权模式的,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并且流转的范围具有封闭性,仍以公平为价值取向,阻碍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农业用地流转的二级市场由债权模式向物权模式转化,但转化得不够彻底,仍具有一定的债权性,其价值取向从公平向效率过渡。农业用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应以公平为其价值取向,通过均田承包实现耕者有其田,但均田承包制不能使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所以农业用地流转的二级市场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其价值取向,建立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是指承包人可以不须征得所有人同意,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自由处分其承包经营权,包括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其承包经营权,或以其承包经营权投资入股、抵押贷款,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原承包人可以通过有偿流转其承包经营权获得收益。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虽然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经开绿灯,采取鼓励的态度,但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不经常发生,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并未发展起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市场化与现代化,阻碍中国的工业化和整个社会化大市场的形成,因此必须找到病因,才能寻找治病的良方。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原因很复杂,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限制,承包经营权期限太短、非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外,主要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阻碍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流动的一个必要前提是人口的自由流动,没有人口的流动,不可能实现土地使用权在大规模范围内的流动,也就不可能形成广阔的土地二级市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立、隔绝、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民不仅代表一种职业,更代表了一种身份,除非取得城市户口,否则即使进城工作也不能享受城里人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仍然具有巨大的社会保障作用。

(2)缺乏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是农民最大的,也是唯一的生活保障,除此之外,农村几乎没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对转让权、继承权的限制,对抵押权的禁止,都是因为农村缺乏社会保障机制,担心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生活来源,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样的土地制度虽然公平,但有碍效率的实现。因此,在农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使农村土地制度富有效率的必要前提。

3、缺乏相应的市场流转机制。要想形成良好的土地市场,不但要有供需双方,还需要一定的中介机构。但从目前看,这些中介机构还很缺乏,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组织机构。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通过一种大海捞针式的选择机制来实现的,这显然不能满足最为基本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反馈。第二,缺乏相应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土地是价值较大的不动产,而且是一种有限资源。所以,对于土地权益的合理估计是土地流转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但是由于这一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减小。第三,缺乏相应的土地金融市场。土地权利流转的另一个伴生物是资金的流通。在市场体制之下,土地权利本身的高价值,再加上土地的集中经营所必需的大量资金是个体所不能承受的。所以,还必须要有土地经营的金融支持,土地经营的保险机制、土地交易的程序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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