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银行贷款放出后,总会有部分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或银行自身的因素致使一部分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给银行收贷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从而延缓了收贷进度,加大了资金风险。因此,银行如何收回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超过诉讼时效贷款的法律特征
(1)超过诉讼时效贷款属“自然债务”。债务一般分为有诉权的“法定债务”和无诉权的“自然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贷款的性质因失去法律强制履行的特点而变成了“自然债务”。债务人虽然仍可以偿还“自然债务”,但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已经消灭。“自然债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债务人的自愿,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丧失胜诉权而非所有权。诉讼时效称消灭时效,银行在一定时间内不提出收贷请求的,胜诉权就消失了。虽然银行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法院根据借款人的抗辩理由,查明银行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致使时效已过的,就不能判银行胜诉。但贷款胜诉权虽然消灭了,其所有权并没有消失,其贷款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仍可以通过各种诉讼外手段加以清收。
(3)超过诉讼时效后,借贷双方重新约定的还款计划具有法律效力。借贷双方在贷款逾期二年之后重新签订协议,只要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形成的一个新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4)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不得主动授用诉讼时效之规定。《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就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债务人尽快履行义务,以保证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银行的贷款纠纷诉诸法院之后,在借款人不提及诉讼时效期届满问题,并对欠款事实及数额不持异议,也同意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便无须就时效问题进行审查,这就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
二、如何收回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银行贷款发放之后,要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要加强催收,而不能丝毫懈怠,对合法的债务应及时行使,均不可使合法的借贷关系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使国家财产遭受无谓的损失。
(2)主动制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各种条件。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时间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的上述规定,其立法本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银行要利用这一有利的规定。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催收,对不愿还款的赖帐户要及时起诉,每次催收和起诉时间要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首尾呼应的链条,这样就可以使诉讼时效永远不致失效。特别要注意的贷款催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并让债务人盖章,以备查询。
(3)对于超诉讼时效的贷款,仍可按常规收贷程序予以清收。如上所述,既然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所有权,那么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银行仍可按通常收贷程序予以清收。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只要借款人愿意偿还,其债务就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银行应当对此贷款立即组织力量清收。如果贷户一时拿不出足够资金还贷,银行可以与其签订延期还款协议,重新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视为新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4)加强法制观念,依法提高办贷水平。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法用法的水平,特别要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学好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和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贷的水平,把金融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法制轨道,除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外,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公关手段等收回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